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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公布5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14日 15:38 来源:中共丽江市委网信办

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丽江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环境。

现将近期打击整治网络谣言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李某某编造传播“两人相互搏斗致人受伤”等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23日,李某某为吸引眼球,在微信群内发布“前任与现任相互搏斗”“拿斧头伤及无辜”“喝百草枯”等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经查,李某某将当天看到的两人争执的过程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回家后肆意编造了信息并发布在微信群内。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李某某编造传播“西瓜你们还敢吃吗”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16日,李某某为博取网络关注,发布“和爱村的西瓜吃不成,天天打药,前久才吃西瓜si人。发给你们外地人看看。我们华坪的西瓜你们还敢吃吗?”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3:马某某编造发布“公安机关传唤信息”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2日,马某某为图好玩,将在网上刷到的一条公安机关传唤信息,更改公安机关的名称及联系电话后发布在班级群内,混淆视听,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4:谢某某编造发布“徐某某失联”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12日,谢某某在网上编造发布“徐某某失联”谣言信息,并在信息中谎称失联人员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希望大家留意转发。经查,两人系夫妻关系,因发生纠纷,谢某某便编造了谣言信息并发布,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5:吴某某编造“我就是木青,我杀心太重”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29日,吴某某因感情受挫,在网上发布“一家门口的视频,并配文字‘我就是木青,我杀心太重’。根本就不会怕,每天我都会来”谣言信息。经查,视频系吴某某拍摄的自家门口的视频,添加了不满情绪文字后发布,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相关法律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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